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新形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助学金种类及奖励、资助对象
学生奖学金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江苏省政府奖学金、无锡市“台谊奖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六类;学生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金、江苏省政府助学金、“台谊助学金”三类,奖励、资助对象分别为:
(一)学院优秀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正式录取的普通在籍品学兼优学生。
(二)无锡市“台谊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无锡市籍(不含江阴、宜兴)我院正式录取的普通在籍品学兼优学生。
(三)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专科阶段的高职生)。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江苏省政府奖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专科阶段的高职生)。
(五)企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企业冠名班的品学兼优学生。
(六)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专科阶段的高职生)。
(七)无锡市“台谊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无锡市籍(不含江阴、宜兴)我院正式录取的普通在籍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学生。
第三条 奖助学金奖励、资助金额及比例
(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大专生3000元/人,五年制高职1800元/人。全院不超过10名。其中:操行成绩不低于90分,智育成绩平均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素质全面发展,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在师生中有良好的影响力,优秀学生标兵优先推荐。
2.一等奖学金:大专生1000元/人,五年制高职生600元/人。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操行“优”,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3.二等奖学金:大专生500元/人,五年制高职生300元/人。不超过参评人数的4%,操行“优”,平均成绩不低于78分。
4.三等奖学金:大专生300元/人,五年制高职生180元/人。不超过参评人数的8%,操行优良,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二)无锡市“台谊奖学金”金额为100美元/人,指标由无锡市教育局下达。
(三)江苏省政府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人,指标由江苏省教育厅下达。
(四)国家奖学金金额为8000元/人,指标由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规定下达,在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中评选。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为5000元/人,指标由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规定下达。
(六)国家、江苏省政府助学金资助金额为1000—3000元/人,指标由江苏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规定下达。
(七)无锡市“台谊助学金”资助金额为100美元/人,指标由无锡市教育局下达。
第四条 奖助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或荣获先进个人、竞赛获奖者优先推荐。
第五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学生奖助学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学生先进评比的基础上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9月在上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由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组织班委、团支委或班级大会按条件和比例推荐,由各系初审后填写《澳门永利WWW6774.COm奖学金申报表》,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在全院公示。
(三)无锡市“台谊奖学金”在学院评审后报无锡市有关部门审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江苏省政府奖助学金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具体要求,经学院评审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定。
(四)在每年10月结合上学年先进表彰,颁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和获奖证书。
(五)在每年年底,颁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江苏省政府奖助学金和获奖证书。
第六条 几项说明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通告批评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2.所在宿舍卫生检查成绩一学期中有三次以上(含三次)“差”者;
3.学年内课程有不及格、缺考、补考科目者;
4.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者,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评选期间如有弄虚作假或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立即取消其获奖助资格,该名额作自动放弃处理。
(三)获得各类奖助学金的学生,凡有聚众请客、挥霍浪费行为,且不听劝阻者追回奖学金;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等级之间不能兼得。特等奖、一等奖名额空缺时,可移到二等、三等奖,但总比例不能突破。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助学金根据具体要求评定。
(六)企业奖学金评比参照学院奖学金评比办法,具体由冠名企业和相关系(部)制定。
第七条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列入院财务预算,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原《澳门永利WWW6774.COm学生奖学金条例》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