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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优秀学生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培养的实施意见 苏信委组〔2016〕4号

发布日期:2016-09-1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在优秀学生团员中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江苏省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培养(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四条开展“推优”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在校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优”,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降低标准。

第七条推荐对象为:正式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在校优秀学生团员。

第八条推荐的基本条件如下:

1.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团的章程,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学生团员品德高尚,学习目的性明确,群众基础较好;

(1)学年德育测评为优秀;

(2)学习成绩达到班级中等以上;

(3)综合考核居班级前1/3;

(4)经民主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分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九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下列情况予以优先推荐:

1.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2.在市级以上技能比赛等赛事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者;

3.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骨干成员;

4.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以及青年志愿者活动、见义勇为等方面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5.有其他突出表现和业绩者。

第十条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不予推荐:

1.受到二级学院处分或校内通报批评者,至少一学年内不予推荐;

2.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至少一学期内不予推荐;经补考仍不及格者,至少一年内不予推荐;

3.受到校内警告以上处分者,不予推荐。

已推荐的团员出现以上情况的,取消“推优”资格。

第三章 “推优”程序

第十一条团组织应及时了解团员青年要求入党的情况,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表现、思想素质、业务学习、参加社会工作以及平时的表现情况进行认真考察,根据不同的对象,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团员“推优”程序如下:

1.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推优”条件,拟定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名单。拟定名单之前,应充分听取班主任意见以及校团委、院(系)分团委对学生干部的推荐意见。

2.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到会团员人数不少于支部团员总数的4/5,并有一名分团委干部参加大会进行监督,全体团员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程序如下:

(1)团支部委员宣读“推优”的条件和程序;

(2)团支部委员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情况;

(3)上述团员就自己近来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向大会进行汇报;

(4)到会团员根据推荐条件对上述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当场唱票,原则上得票超过到会团员人数的60%者方可推荐。

所有学生团员“推优”对象的产生必须经过所在团支部团员大会民主评议,不得以任何理由避开此程序。

3.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民主评议的投票结果,初步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团支部推优票决情况报告》(附件1),上报二级学院分团委审核。

4.二级学院分团委根据团支部的推荐意见作进一步考察审核,,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对拟推荐名单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确定推优人选,填写《团组织推优审核表》(附件2),上报党支部进行审核。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二级学院分团委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推优”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学工部和团委协同开展,由分团委、团支部和党支部具体实施。上级党团组织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分团委要对团支部开展的民主评议、推荐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安排分团委干部列席团支部会议,保证推荐工作的严肃性,确保“推优”工作的质量。同时,各分团委应及时了解“推优”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

第十五条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工作联系,校团委、二级学院分团委应经常向党支部介绍优秀团员的具体情况,党支部也应主动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推优”工作。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及时考察团组织推荐的对象,条件成熟的确定为发展对象,并将考察情况及时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七条“推优”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分别在4月和10月开展。推荐材料随入党积极分子材料一并管理,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之内没有发展入党的,应重新进行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推荐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参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个别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推荐条件、简化推荐程序,但是必须坚持标准,民主决定,保证质量。具体工作由各分团委在二级学院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

第十九条本实施意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团支部推优票决情况报告

2.团组织推优审核表

中共澳门永利WWW6774.COm委员会

2016年2月27日

附件1

团支部推优票决情况报告

学院分团委:

年 月 日,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推优,支部应到团员 名,实到 名,符合有关规定。经过大会投票表决,推荐 等 位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团员大会推优票决情况汇总表

(按得票多少排序)

序号

姓 名

得 票 数

(此表应包含所有推荐对象得票情况。)

特此报告。

团支部

团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团组织推优审核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学 位

入 团 时 间

现任职务

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

所在团支部

联系方式

简 历

奖 惩

情 况

团支部

意 见

(注明得票情况)

签名:

年 月 日

公 示

情 况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分团委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党支部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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