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进一步健全学校党建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机制,加强党委对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工作指导、交流、督查,根据学校党建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组织
第一条 学校党建工作例会参会人员一般为学校党委书记、分管副书记,党委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会。
第二条 会议由组织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组织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第一周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四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会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或党委分管副书记请假。如会前已审阅了相关议题的材料,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党建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措施和办法;
(二)交流、通报、总结党建方面阶段性重要工作,研究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研究部署党建方面下一阶段的重要工作;
(四)对学校党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带有倾向性、前瞻性的问题进行专题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学校党建工作相关规章制度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六)其他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三章 会议准备
第六条 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各议题责任部门应在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前将书面议题材料交组织部汇总,报党委分管副书记审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第七条 各议题责任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于会前就提交会议的有关文件或重要事项材料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或有关人员的意见,以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需要邀请例会成员以外人员参加会议的,由相关议题责任部门提出并邀请,提前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议题责任部门负责相关议题材料的印发工作。
第四章 讨论决定和工作布置
第十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具体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 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意见,报学校领导审定或提交党委会研究。
第十二条 已由学校党委或分管领导批准的具体工作方案,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党委会精神或领导批示进行工作布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组织部门负责会议通知、会议组织,以及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组织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