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澳门永利WWW6774.COm建筑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
《澳门永利WWW6774.COm建筑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已经总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澳门永利WWW6774.COm
建筑工程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17年5月5日
澳门永利WWW6774.COm
建筑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澳门永利WWW6774.COm(以下简称学校)关于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规定,保证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建筑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和学院行政组织之间既要划分职责范围,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经常沟通,协商办事,共同做好学院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总支正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参加,也可视会议内容和情况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确定扩大参会人员。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对本学院建设、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的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一)结合本学院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学校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
(二)本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重要规章制度,重要改革措施、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本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教学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学院科技开发、培训、创收工作(包括分配方案),以及年度经费预算、使用和检查,重大经费(3000元以上)开支等问题。
(五)本学院人员进修、晋级、职称问题、人事调配、奖惩、奖金分配、出国参观学习等问题。
(六)招生、就业、班主任的选聘、辅导员队伍建设、学生违纪记过以上处分等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创新创业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学院文化建设等重要问题。
(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九)学院布置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研究确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总支书记或院长提出,由党总支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会议召开前要做好准备工作,一般情况下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1—2天送参加会议的各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题:未经充分准备且缺少必要汇报材料;未经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事先审定而临时动议又不是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作出决定但会前尚无可供选择方案;属于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并有权处理决定的问题。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或工作需要,一般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书记不在时由院长召集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底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一般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少于2/3。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书记或院长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若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有关问题时,应通知涉题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学院秘书列席会议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所议问题,要一事一议,提议成员应做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所议问题一般情况下应作出结论,尽量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凡在本学院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提交学校党委或学校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要集中讨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对意见基本一致时,可口头表决;议事中如有明显分歧,对少数成员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在重要问题上发生争议,争议双方人数接近时,特别要注意慎重从事,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亦可向学校领导或职能部门报告,必要时提请学校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召集人或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情况。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讨论问题若需要保密的,在公布之前各成员应严格保密纪律。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议、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若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组织上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决议或决定,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八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的内容,根据需要可采取口头、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传达至党支部、有关下属部门、学生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报:学校纪委 送:建工院领导 发:各党支部
建筑工程学院 2017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