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足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补缴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 时间:2016-03-21 点击数:

(锡劳社医[2003]5号)

来源: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根据锡政发[2001]301号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经研究,对锡劳社医[2002]19号文件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足30周年、女不足25周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考虑到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已经建立,就业流动性日趋增加,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为促进大龄人员就业,并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对一次性补缴的医疗费用,可由单位缴纳,也可由本人缴纳,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补缴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8%。�

二、上述应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缴足。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且不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余额用完为止,以后不再补缴。�

三、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其退休年龄与正常退休年龄之间的年限差距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关于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社医[2002]19号)的其他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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