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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澳门永利WWW6774.COm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4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澳门永利WWW6774.COm

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澳门永利WWW6774.COm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门永利WWW6774.COm

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类捐赠活动,确保捐赠者和学院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澳门永利WWW6774.COm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澳门永利WWW6774.COm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学院基金会)的所有捐赠,包括现金,支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图书资料、设备、建筑设施等有形资产。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和无偿原则,实行专款(物)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安排资金使用方向,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四条 学院基金会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接受捐赠工作,负责对外发展联络、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及时登记受赠款物、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品等,并与财务处、资产设备处等相关部门办理资产入帐及实物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 所有捐赠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统一进入基金会账户,实行专项管理。对于实物捐赠,基金会牵头与学院联系,由捐赠者与学院资产设备处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办理入库登记,并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条 对于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及学院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待项目竣工后,将工程建设情况向捐赠者通报。

第七条 捐赠款(物)属专项资产,必须专款(物)专用,对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未经捐赠者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的性质、用途。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教代会的监督、审查。捐赠者有权了解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助)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捐赠者须按捐赠协议按时交付捐赠款物,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者追要捐赠款物。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或个人接受社会捐赠,须与学院基金会联系,并以基金会的名义与捐赠者签订协议,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和处理对学院的捐赠。

第十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由基金会与财务处开具捐赠发票,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一条 学院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学院基金会与学院资产处、财务处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二条 对于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捐赠协议中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建设,待工程结束验收后,向捐赠者通报并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第四章 捐赠鸣谢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向捐赠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及纪念品。

第十四条 所有捐赠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建立成册、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 学院基金会将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方式向捐赠单位和个人表示鸣谢。

第十六条 对于提供捐赠的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校内外各单位和个人为学院建设发展寻求各类社会支持,对于积极协助学院引进捐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捐赠款物使用的管理,充分发挥这部分款物的使用效益。凡因弄虚作假,违反捐赠者意愿造成捐赠款物流失和浪费的,学院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基金会与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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